同时,更有首服制度,允许犯罪人与受害人直接了结。
‘为了国家的缘故,需要你去效死,他就应该去效死。狄特.李维在其所著的《罗马编年史》中写道:伙伴们,你们应该把防卫共和国的一切岗位看作光荣的才对。
[30]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前言,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4页。[45] 俞江: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末宪法草案本的后续说明》,载《法律史论集》,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56页。该思想将自由视为把公民和奴隶区别开来的一种身份,即不必生活在主人权力之下的一种身份。因为,社会契约是公平的约定,臣民遵守约定没有服从任何人,而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30]为公共利益而奉献的那一部分完全是出于自安。相反,奴隶丧失自由,则是因为他们生活在‘一位主人的权力之下,从而受制于主人,或曰专断意志。
与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被统治者的受托者不同,孟德斯鸠认为公民是国家的受托者,说明公民才是国家的主人。贡斯当区分了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认为古代人的自由是积极自由,现代人的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而员工有权力排斥股东或经理在契约期内为个人私利出让资产。
当然,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剩余。由于团队中每个人投入(努力工作的程度的投入)影响总产出从而影响其他队员的收益,从而团队的经济活动具有外部性。(文章来源: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进入 田国强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霍斯特罗姆 最优合约理论 美国公司法 。当然,象完全竞争市场假设一样,在现实中,精确的帕累托最优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也许永远达不到。
崔文以一种不以为然的口气写到:众所周知,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都是西方经济学家所钟爱的原则。其结果当然是越来越多的人不愿努力工作,采用偷懒策略。
这也许需要由法学界的学者来进行回答。崔之元批评这种方式有逻辑上的毛病。其次,不要以为所有的私有产权安排都是有效率的,不同的产权安排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如策划,签约及履约的费用)从而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市场经济与民有(私有)产权也是矛盾的。
尽管如此,我还是要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之所以钟爱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原则,其原因主要是追求个人利益是一种客观现实,且帕累托最优是判断经济社会效益的一个基本标准。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效率是矛盾的这一现象呢?是否能象崔文所认为的那样应否定利润最大化或帕类托有效标准?答案并非如此简单。那么,美国公司法的变革实践是否可用来否定私有产权或帕累托有效呢?答案还是否定的。这样,崔文所设想的委托人收买某些团队的办法使得这些人谎报的假设在理论上不可能发生。
人们根本不需要在这两者之间作一选择从而否定个人理性或经济效率。如赫姆斯特姆在他自己的文章里面明确地提到让读者注意委托人(剩余索取者)不应提供任何生产投入。
还比如,你可以找出一个例子来证明国有产权是最优的,但这不等于在任何经济环境下它是最优的,另外一个人也可能找出一个例子来证明私有产权是最优的,但这也不等于在任何经济环境下它是最优的。其实,它只是一种过渡性产权制度。
这就是说,尽管帕累托最优不可能精确达到,但可以任意接近它。赫姆斯特姆在1982年发表的那篇文章及许多其他文献就是讨论如何通过放宽预算平衡或近似逼近这类方式设计具体激励机制以用来解决这种矛盾问题的。即使专门研究经济学的学者,也只能了解为数有限分支中的很少一部份内容。这样,所谓的个人自利和帕累托最优的矛盾一般来说就不存在了。如果人们并不要求团队联合生产的产出将全部由团队成员分享而允许剩余,则个人理性和萨缪尔逊社会福利最大这种集体理性可同时达到。象没有空气阻力的自由落体运动、分子不发生碰撞的理想气体、不可压缩非粘性的理想流体等等,这些都是在现实中不存在的,但谁又能否定这些物理概念的有用性呢?许多在理想状态下得到的物理理论和概念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都是不存在的,但它们却近似地描述了自然世界,因而成为自然科学技术的基础。
帕累托有效只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不是从平等(公平)配置的角度来评价经济活动的社会效果。然而,象任何经济制度一样,市场机制也有它的局限性,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经济问题,不可能在任何经济环境下都能导致帕累托有效配置(事实上,经济学中的杰巴德(Gibbard)不可能性定理已证明:当经济环境类充份大时,不可能存在任何一个经济机制使得个人理性和任何非独裁(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集体理性能同时被达到)。
而关键在于对这‘n+1的团队而言,‘预算平衡还是存在的,故根据赫姆斯特姆定理,这个‘n+1人的团队仍不可能同时实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现代经济学在最近五十年发展迅速,已成为一门规模庞大、分支众多、体系严谨、已数量化了(也许称得上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领域。
所谓公司法就是对企业的产权如何在权益当事人中划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所谓占优均衡是指每个人的最优决策是独立于任何其他人的决策,即每个人所作出的决定对自己都是最有利的而不管其他人的决定如何。
比如,竞争市场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如存在外部效用性)会失灵(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不一致),但不应得出它在一般情况下也会失灵从而得出人们需在个人理性或集体理性之间作一选择的一般性结论。由于真实显示是占优均衡,每个参与者没有激励谎报自己的生产能力。当经济自由和市场体系完善的程度非常低下时,国有企业将比民有和集体企业更有效。如果干多干少,贡献大贡献小收入一样,会有多少人去努力工作呢?尽管这种结果平等对具有自利行为的人类社会来说往往带来生产的低效率,但为了社会的稳定及改进社会不公,人们往往不得不牺牲一些经济效益而照顾到社会公平。
于是写下此文,指出其中一些问题,供作者和读者参考,同时也为了维护学术的严肃性和尊严。我发现现在不少人喜欢跨出自己的学科发议论,提出一些标新立异的看法以显得自己博学多才,这好像也是一种时髦,不幸的是这些人即使在本学科学有专长,却也往往会说出一些外行话,弄出一些笑话。
美国公司法的变革基本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其次,放宽直接显示机制的要求为非直接显示机制的要求也可使得这些不可能性结果变为可能性结果。
同理,如果河流产权是界定清楚的,任何想用河流或水力的人都需要按合同规定向河流的拥有者付出报酬,而拥有者同时也需按合同规定提供水力资源量,这样一来也就不会发生如崔文所描述的那样,上、下流工厂为用水而发生争执的情况。这两者不仅在理论上可以很好地吻合,实践中也可能吻合得很好。
此外,通过一个具体的实例就企图得出一个普遍性理论结论往往是非常危险的。在应用新理论解释现实世界和进行论断时,特别是在给出政策性建议时,一定要注意理论的适应范围及具体约束条件。由于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机遇不同或所面临的风险也可能不同,为了激励人们努力工作从而增进效益,必然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收入(结果)不平等。由于乡镇集体企业在现阶段的蓬勃发展,有人过分地夸大这种产权制度长久优越性。
以上讨论已足以说明崔文的论断: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的深刻意义在于,它迫使人们在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有效率之间做出选择是多么的轻率和武断。在海外从事研究与教学十多年,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是大师级的学者们在论述他们的学术观念时(即使口头发言),往往会非常注重于强调结论成立的前提假设及具体约束条件。
如果不注意到这些不可能性定理成立的具体条件限制,就会错误地理解这些定理的结论,从而得出个人利益或帕累托有效一般是矛盾的这种错误结论。下面对这些可能性分别作一简单讨论。
在看到市场机制局限性时,就简单地否定它,这绝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而是需要寻找其他方法或机制替代或改进市场的作用。赫姆斯特姆的定理 3证明:在一些技术性的假设下,帕累托有效配置可以任意由某个直接显示机制的纳什均衡接近。